摘要:摘要:當前快遞已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有力工具?????????????????????????????。行政法的監管機制尚顯粗糙,同時,刑法對此亦缺乏關注,尤其
摘要:當前快遞已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有力工具?????????????????????????????。行政法的監管機制尚顯粗糙,同時,刑法對此亦缺乏關注,尤其體現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郵寄”“運輸”等詞語含義的滯后以及無力遏制其他快遞犯罪衍生行為方面?????????????????????????????。對此,應當以完善前置法保護性規則為主,從強化觀念、完善法律規范、厘清監管職能等方面著手,從而使我國快遞業實現行業規范化的目標。
關鍵詞:快遞犯罪;刑法規制;行業規范化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快遞業的發展仍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屬快遞領域中的犯罪問題,如利用快遞運輸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寄遞的物品,包括槍支及其零部件、毒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等等,即不法分子已將快遞作為其違法犯罪的工具。從規范層面來看,包括快遞領域在內的物流運輸法律法規尚未形成效力層級分明、規范明確、操作性強的法律規范體系,存在法律法規分散、管理職能混亂的問題。本文將聚焦于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問題現狀及其特征,立基于當前規制快遞領域犯罪的體制機制及其不足,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二、通過快遞實施犯罪的問題現狀、特征與規制必要性
(一)問題現狀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以“重慶市”“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快遞”為檢索條件,篩選出相關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案件,以此作為統計、總結并加以分析的樣本基礎。
1.現狀概覽
可以看出,快遞領域犯罪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罪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案件數量大致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①。
2.案情歸類
從所搜集的案例來看,利用快遞所實施的犯罪雖然五花八門,但也具有集中性與典型性,即主要以利用快遞寄遞非法物品為主,以下展示主要案件類型。下列分析圖中柱狀圖表示案件數量,折線圖為該類案件所占當年案件總數的比例。
?。?)快遞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及危險物質
行為方式多表現為行為人以別名代稱槍支或彈藥,利用互聯網溝通軟件與賣家(買家)取得聯系,通過網上轉賬的方式支付(收取)價款,將拆分成零部件的槍支、彈藥分批次以快遞發貨。(2019)渝0238刑初38號、(2018)渝0110刑初608號刑事判決書提到,行為人以“魚墜”“鉛墜”或“糧食”為名出售鉛彈。(2019)渝刑終87號刑事判決書提到,行為人將槍支零部件藏匿于儲氣罐中,再經物流公司郵寄給買家。
?。?)快遞毒品
行為方式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將毒品進行偽裝,再通過快遞郵寄、快遞柜或者外賣等方式予以交付,并采用網上支付的方式。行為人利用快遞運輸毒品時通常會對其進行偽裝,或藏匿于食品袋【(2019)渝0110刑初46號】,或裝入電視機頂盒【(2019)渝0156刑初18號】,又或藏于豆粉【(2019)渝0118刑初105號】等等。
(3)快遞假冒偽劣產品
行為對象主要為假冒偽劣的卷煙,多表現為通過快遞直接交付買家,或是分批郵寄進購而后在其門店銷售。
(4)通過快遞進行銷贓
?。?)利用快遞實施詐騙
主要利用快遞貨到付款的方式進行詐騙,為電信詐騙的其中一個環節。
?。?)其他犯罪
利用快遞實施的犯罪行為除上述陳列之外,還有利用快遞郵寄假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制造的發票、偽造或變造的公文、證件、印章等等。行為方式多表現為通過互聯網通信工具聯系,采取網上付款、快遞郵寄的方式向買家交付物品。此外,重慶市在2017年開始出現利用快遞信息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人以制作、使用可以批量下載快遞公司快遞單客戶信息的軟件來非法獲取公民信息【(2017)渝0106刑初1417號】。
?。ǘ﹩栴}特征
犯罪分子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行為所具有的特點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快遞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使得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案件也自然呈現;二是從所搜集的案例案情中總結出來的特點。
1.自然特點
快遞除了對一般人來說具有的方便性、快捷性、費用低、風險小、跨區域等特點之外,對于犯罪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人貨分離”、隱匿性的特點。“人貨分離”這一特點尤其體現在有關運輸毒品的案件中,傳統的運毒方式往往以人為載體,當被偵查機關查獲時即人贓俱獲,行為人一般沒有可逃脫、可辯解的空間,但當行為人利用快遞運毒時,即使毒品被在運輸過程中被偵查機關截獲,行為人也因不在場而可能獲得逃脫的機會。隱匿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隱”意味著行為人可以對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予以偽裝,如上述,或藏匿或拆解,從而達到對快遞從業人員“隱身”的效果;第二,“匿”體現為行為人可以匿名寄遞,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的可虛構性為行為人形成天然的防護罩,使得偵查機關難以對行為人進行追蹤,也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證據。快遞的上述特點是犯罪人開始“青睞”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主要原因。
2.行為特點
利用快遞實施的犯罪多數是以網絡為通信工具的電子商務犯罪,如利用網上商店或者直接利用即時通信工具違法銷售物品,其中包括物品的違法性和銷售資格的非法性。前者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的隱匿性和快遞的便捷性進行非法販賣槍支及其零部件、毒品、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物品;后者主要指,法律規定對于銷售特定物品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具有銷售資質,如卷煙,而部分網絡售賣方并未取得此資質即進行售賣的情形。
行為人通過互聯網進行聯絡,具有即時性、虛擬性。在所搜集的案件中,行為人或通過開設淘寶網店發布信息,又或通過即時通信軟件散布信息,如騰訊QQ、微信等。由此,買家即可知曉如何獲取相關違禁品的途徑,并與賣家取得聯系。而不管是哪種方式,行為人都無需以真實身份進行交流。此外,網上銀行或支付寶等網上支付工具的出現使得行為人不必再進行現實的面對面的現金交付,而只需進行電子貨幣的移轉,避免現實交易所帶來的風險。即,由于快遞業務流程更加注重與個人的銜接及其與網絡的融合, 增加了物品流通環節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使其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以達到違法獲利的目的。[1]
行為人通常對所運輸的物品進行偽裝,具有隱蔽性。如上所述,在行為人利用快遞運輸槍支、彈藥、假幣等違禁品時都事先對該物品采取一定措施,或將其藏匿于他物,或對其自身予以拆解,使得快遞業務人員無法用肉眼分辨該物品是否屬于禁限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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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范圍廣
不言而喻,快遞作為一種寄遞活動,天然地具有跨區域性,不可否認的是,當違法物品通過快遞進行運輸,其危害社會的范圍就會隨之擴大到運輸路線的沿途地區以及目的地。
2.偵查難
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行為,如利用快遞達到運輸毒品目的的行為具有形式隱蔽性、手段智能化的特點,[2]使得此類案件的偵控工作在多方面存在捉襟見肘的問題,例如,在硬件設備方面,因缺乏針對快遞領域販毒的專業查毒設備和技術而導致搜集、固定證據難;又如在偵控思路方面,由于此類案件尚處于研究、總結階段,尚未形成如偵破傳統販毒案件的高效經驗,偵查工作呈現出無方向、低效率的缺點。以利用快遞運送毒品為例,由于快遞本身所具有的跨地區性,因此,在執法管轄權的分配和行使方面面臨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困境,同時由于不同地區的禁毒執法部門之間、不同部門之間,在網絡販毒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消極配合或不配合的情況,從而使得偵查協作難以開展。
三、當前規制機制的不足
如上所述,以快遞作為犯罪工具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從中可得出,現行規制快遞領域犯罪的體制機制所能起到的抑制作用效果甚微。由此,加強規制快遞領域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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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領域法律法規不完善之處體現為規定模糊且不全面。對于事前預防利用快遞實施犯罪方面,我國已出臺《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禁止寄遞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刑法》從事后懲治的角度對該行為的抑制起到保障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就規制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行為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言,存在較為明顯的不足。首先,由于寄遞業的迅猛發展,其與行政法規的相對滯后的矛盾異常突出,法律規范的出臺多顯得粗糙、可操作性不強。同時,上述法律法規多為中國郵政局或聯合相關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顯得較為雜亂,某種意義上說,更多地屬于是“應急型”規范,既缺乏合理性論證也缺乏制度上的銜接?????????????????????????????。如《郵政法》第25條規定了收寄驗視制度。根據《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關于“驗視”(5.1.3)的概念,是指快遞服務組織(2.2)在收寄時查驗用戶交寄的快件(2.3)是否符合禁寄、限寄規定,以及用戶在快遞運單(4.3.1)上所填報的內容是否與其交寄的實物相符的過程。可看出上述規定明確了驗視的主體、內容,但并未明確驗視應當采取的手段或者方式??爝f企業或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采取X光機嚴格進行掃描查驗,亦可只憑快遞業務員的肉眼觀測,二者事實上都在規范層面符合了上述所規定的要求。因此就目前收寄驗視制度而言仍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ǘ┲鞴懿块T監管不到位
我國雖然已經形成由國家郵政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郵政管理局,地市級郵政管理局組成的三級物流市場監管體系,但從監管人員配置上,郵政主管部門以及與“快遞安全關聯行政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投入的人力更是嚴重不足,遠遠落后于市場的發展規模,對渠道安全、渠道犯罪打擊的力度不夠。”[3]同時傳統的監管措施,如傳統的事前許可、事后處罰方式不僅在形式上呈現出單一性,在實效上,亦存在難以避免的“信息滯后”這一根本缺陷。以濰坊捷順通快遞有限公司“毒郵包”事件(2013年圓通“奪命快遞”事件)為例,在該案中,郵政管理部門是整個事件的最后知情人,其自毒郵包收寄開始到投遞終了都沒有介入其中,且由于事后的應急預案沒有得到落實,致使其不能在第一時間即控制事態的發展。由此可見,政府部門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下“由主動監管變為被動監管”,而“被動監管帶來的后果不僅使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失,而且使監管者監管失效,丟失信譽。”[4]
四、規制機制的完善
?。ㄒ唬┯^念的強化
首先,強化技術防控的意識。從行政監管方面,無論是快遞實名制,還是收寄驗視制度X光安檢制度,都是技術防控理念指引下的具體措施,雖然目前落實情況尚不理想,但不可否認的是此三項措施若能使所有快遞企業貫徹實行到底,將對利用快遞實施犯罪的行為起到強有力的防控作用。因此,對于此三項制度,我們應當持肯定態度。此外,在偵查工作中,亦應加強技術防控的意識,正如有學者提出,以快遞數據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為背景,采用數據挖掘技術對快遞數據在犯罪行為中的應用進行研究。即利用數據挖掘的技術和方法,運用快遞資源進行分析挖掘,得出用戶行為特征的分析結果,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地址信息,掌握重點人群的變化等方面,更好地為偵查辦案和情報信息工作服務,使得預防犯罪成為可能,也有助于案發后能更方便快捷的進行分析比對。[7]
其次,強化國家防控與社會防控相結合的意識?;诳爝f公司及其員工在涉及快遞行業犯罪的預防和控制方面比公安機關居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以及可以有效緩解基層警力不足這兩點,[8]有必要強調快遞企業作為預防和控制快遞領域犯罪之首要主體地位。具言之,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夠利用快遞實施犯罪,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快遞企業內部管理松散,快遞員不規范操作、安全及守法意識低下,而強調對快遞企業及其員工的監管,即是通過規范快遞企業及其員工的行為,形成規范有序的行業制度,使違法犯罪分子無法再利用快遞企業及其員工的懈怠作為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乘之機,由此達到抑制犯罪領域犯罪的目的。因此,除依靠國家強制力構建規制快遞領域犯罪的體制機制之外,還應當囊括社會的規制力量,即將快遞企業及其員工納入防控主體范疇。
最后,強化源頭防控的意識。這一點在規制犯罪分子利用快遞運輸對于法律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的行為尤為重要,快遞運輸禁限寄物品,僅是非法購銷活動中的一個環節,而如能加強對網絡非法購銷活動的控制,自然能有效抑制后續的利用快遞交付違法標的物的行為。例如,對于規制利用快遞交付槍支或者零配件的行為,可利用技術手段強化對可能涉及槍支交易的部分軍事網站和論壇的監管,規范網友言論,杜絕買賣信息,同時,規范網上交易活動,督促網絡運營商和相關網站管理者加強網上交易內容的監管,嚴格審核責任,由此從源頭杜絕快遞領域寄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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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規制快遞領域犯罪法律法規方面的完善,可分為事前預防法律的完善和事后懲治法律的完善。
1.事前預防法律法規的完善
其重點在于平衡快遞安全和快遞效率之間的關系?!犊爝f暫行條例》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法規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規制快遞領域犯罪的法律空白,但正如上所述,一些規定既缺乏合理性論證也缺乏制度上的銜接,猶如一種“應急型”規范。因此,健全物流法律法規,整體上,應結合快遞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同時對快遞行業的發展趨勢進行相應的預判,使快遞法律法規更加符合行業的發展情況;在具體規則制定上,由于此部分與下文內容重合,在此不予贅述。
2.作為事后保障法的《刑法》之相關條款的完善
?。?)明確快遞與“運輸”“郵寄”的關系
刑法并沒有涉及運輸行為的具體含義,而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出現兩處涉及“運輸”行為相對細化的規定。一是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二是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1條規定,本條(《刑法》第347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刑法所規定的運輸行為可以多種方式進行,包括郵寄與寄遞。
可見,對于“快遞”以及《刑法》中的“運輸”“郵寄”的含義,應當在刑法中予以明確,在相關條文的罪狀描述中增加快遞運輸的情況或是在司法解釋中專門對以快遞為媒介的犯罪問題進行解釋。
(2)刑法規制快遞其他犯罪衍生物行為的完善
如上所述,對于利用快遞運輸其他犯罪衍生物品的行為,刑法并不能完全覆蓋,而僅能在可被生產或銷售行為吸收的那部分起到規制作用。那么對于未覆蓋部分,是否需要對其設立新罪呢?
對此,筆者認為存在設立新罪的必要性。以下從事實和價值兩方面對此加以論述,分別解決設立新罪的邏輯前提和理論困境這兩方面問題。
參考文獻:
[1] 王龍.快遞詐騙違法犯罪的防范對策研究[J].北京警察學院學報,2014,(6):71-74.
[2] 魏春生.韓勝強:郵寄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控[J].中國刑事警察,2010,(2):28-30.
賈 健,楊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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