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地方高校在行使職稱自主評審權過程中存在諸多實踐困境:職稱本質屬性爭議的認知困境;行政力量對學術力量主導宰制的平衡困境;校級與院系評審權力失衡的分權困境;自主制定
【摘要】地方高校在行使職稱自主評審權過程中存在諸多實踐困境:職稱本質屬性爭議的認知困境;“行政力量”對“學術力量”主導宰制的平衡困境;校級與院系評審權力失衡的分權困境;自主制定評價標準適切性缺乏和創新機制流于形式的行動困境。這些困境是由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認知誤區、地方高校職能部處的強勢地位和內部治理有效性匱乏等因素共同形塑的。應逐步通過多種路徑尋求突破:一是明確職稱“學術職務”的首要屬性定位;二是回歸職稱評審權的“學術自治權”本質;三是厘正校級“程序性審查權”和院系“治學權”;四是構建“校本化”評價標準和有效的評價機制。
【關鍵詞】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權;學術自治權;內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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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職稱評審權是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高校取得職稱評審權以后,同時擁有“評”和“聘”的權力,擺脫了長期以來“用人”不能“評人”的羈絆。2014年3月19日,浙江省教育廳和人社廳聯合下發《關于深化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全面下放職稱評審權進行了探索試行。201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深化職改意見》),明確提出推動高校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放管服”意見》),提出要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2017年11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高校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業務指導。與部屬和省屬重點高校具有豐富的自主評審經驗相比,地方高校在行使評審權過程中存在諸多實踐困境難以擺脫,亟待梳理問題,查找深層次原因,尋求突破路徑,穩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

一、地方高校職稱自主評審權的實踐困境
(一)認知困境:地方高校“職務”與“資格”的職稱本質屬性爭議
“職務”與“資格”的屬性爭議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我國長期實行“評聘分離”的職稱機制,“評”和“聘”由兩個主體分別完成,導致評的是“資格”或“稱號”,聘的是“職務”,形成了職稱是一種稱號或資格的既定事實。新一輪高校職稱改革厘定了評聘制度由“評審”和“聘任”組成,二者主體均是高校,同時強調評審制度與用人制度的銜接,淡化資格,強化聘任。但有學者指出,作為評聘的基礎問題,職稱在評價過程中是“職務”還是“稱號”仍未有定論[1],導致行動中職稱屬性爭議和功能定位偏差,引發諸多實踐危機。
(二)平衡困境:地方高校“行政力量”對“學術力量”的主導宰制
由于職稱本質屬性含混不清,高校內部對教師職稱評審負責的責任主體不甚明確[4],引發了職稱評審權歸屬主體不明的問題。行動者認同職稱的資格屬性,則傾向于評審應由學術機構主導;如果認同職稱的職務屬性,則認為評審應由行政機構主導。事實上,地方高校行政力量主導職稱評審的現狀比較普遍,職能部處成為評審權的承接者。長期以來,高校作為政府的附屬機構,按照行政機構的組織邏輯來進行內部治理,內部機構按照對口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地方高校獲得自主評審權以后,由于學術委員會通常沒有常設機構,在效率優先的原則下,將職稱評審認定為是由人事處主導辦理的行政工作。筆者訪談的G學院人事處長表示:“校領導認為人事處應該牽頭職稱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就設在人事處,各種上傳下達等具體工作都由我們完成。”在G學院下發的2017年職稱工作通知中詳細規定:“教務處負責對申報人的教課門數、教學工作量等情況進行審核;質量監控中心負責對申報人的教學效果等情況進行審核;科研外事處負責對申報人的論文、論著、科研成果檔次等進行審核;財務處負責對申報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及其成果轉化后的經濟效益進行審核;人事處負責對申報人的出生年月、學歷、任職年限、年度考核結果、繼續教育、高校教師資格、獎懲情況等進行審核。”這表明,G學院的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等行政職能部門成為職稱評聘工作的主導者和推進者,諸如審核、簽字、蓋章之類的行政權無限制擴大,擠壓了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學術力量。
二、地方高校職稱自主評審權實踐困境的深層次原因
(一)地方高校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認知誤區是根源
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定位受歷史因素影響。長期以來,地方高校多數歸地方管理,由于受資源分配等控制模式的限制,通常無法擺脫對地方政府行政權的依附。《深化職改意見》指出:“對于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監管辦法》也明確:“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由于高校不能很好地承接下放的權力,政府收回權力也是一種保障性措施。由此可見,政府職能部門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視為一種國家“委辦事項”,而難以將其推斷為高校的學術自治“固有事項”。因此,由于職稱評審權的特殊性,政府將其視為一種“行政權”,是歸屬于政府的權力,“放權”是政府對高校的授權或獎勵,而非高校自身擁有的“自治權”。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定位受現實因素影響。新一輪的高校教師職稱改革為了破除“終身制”,強化了聘任,淡化了資格,致使職稱的“職務”屬性凸顯。同時,改革中“評”與“聘”的主體合一,致使評審過程中的“學術權”被聘任過程中的“行政權”所掩蓋。取得自主評審權的地方高校將其視為“行政權”,視職稱評審為內部管理行為,而非學術行為。綜上,職稱“職務”與“資格”的屬性爭議,為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定位埋下隱患,多種歷史和現實因素造成了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認知誤區,是諸多實踐困境的根源。
(二)地方高校職能部處的強勢地位是關鍵因素
政府對職稱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定位,造成改革中職稱的“職務”屬性凸顯,信奉管理主義的行動者將職稱評審視為地方高校內部管理行為,學術自由主義在斗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同時,地方高校領導的效率優先和職能部處的利益取向,導致職稱評審由行政力量主導便理所應當。以上多種因素致使職能部處將政府下放的評審權收入囊中而未向學術力量和院系放權,造成了“行政力量”對“學術力量”的主導宰制和校級評審與院系評審權力失衡。然而,以行政慣例代替人才隊伍的客觀規律,以一般行政模式管理教師晉升事務,脫離了高校的特殊性質和客觀實際,加劇了行政力量與學術力量的權力爭奪,導致校級職能部處實際擁有“自主評審權”,造成學術力量和院系處于被宰制地位。
三、地方高校職稱自主評審權實踐困境的突破路徑
(一)起點:明確職稱“學術職務”的首要屬性定位職稱的本質
屬性和功能定位決定了評聘工作的起點。新一輪高校職稱改革旨在打破職稱的終身制,破除終身稱號,建立能上能下的職稱制度,推進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因此,職稱不是“學銜”,不具有終身制和身份屬性。但職稱評審標準中設定的教學任務和學術業績,具有典型的資格屬性,是一種具有時效性的特殊“資格”。同時,職稱具有明顯的職務屬性,高校申報職稱數量要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進行,評價標準和評審結果要與崗位有效銜接。職稱制度既是一種具有時效性的特殊資格認定,更是一種具有動態性的崗位管理。“職務”與“稱號”的分歧,是“評”與“聘”主體合一過程中產生的功能混淆。要理解職稱的本質屬性,就需要分階段來審視由“評審”和“聘任”組成職稱制度。需要明確,對于評審過程而言,評價的是資格;對于聘任結果而言,獲得的是職務。因此,職稱具有“隱形的資格”和“顯性的職務”的雙重屬性。“職務”是其首要屬性,“資格”是其次要屬性,后者被不斷淡化。而隱藏在爭議背后的是職稱“學術”屬性長期被忽視。毋庸置疑,高校是學術機構,高校教師是一種學術職業,因此,教師職稱是一種學術職務。我們需要回歸職稱評聘服務于學術和教學的初衷,正本清源地明確職稱“學術職務”的首要屬性和功能定位,強調評審是學術評價,為厘定學術機構和學術力量在職稱評審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提供依據。
(二)核心:回歸職稱評審的“學術自治權”本質
由于職稱“職務”屬性的強化和評審權的“行政權”屬性定位等深層次原因導致地方高校在評審過程由行政力量主導。《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要求“切實提高學術組織在高校治理體系的地位和作用,使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相對分離、相互配合”。因此,回歸職稱評審的“學術自治權”本質需要多方努力協作。
地方高校應自主制定評價標準和構建有效的評價機制。一是應推進評審標準的“校本化”,提升其科學性。基于分類管理和“學術相關性”原則,地方高校應建立學術組織主導、“學術同行”參與的評審標準,標準應注重學校層次、學科領域、崗位職能的“層次—學科—職能”的差異化定位,使標準的多樣性和適切性凸顯。將師德和教學等非量化指標納入評審標準,強調“師德”是評價標準的首位,是一票否決的關鍵性指標。同時,應避免絕對量化傾向,明確“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注重科學性。二是應實行同行專家“分類化”。基于高等教育分類管理的原則,地方高校應按照學校類型層次和學科性質,分別界定同行專家內涵,例如:應用型高校或應用型學科應該邀請行業專家參與標準制定和職稱評審。三是基于“層次—學科—職能”的差異化定位,推行多種形式的代表性成果鑒定。鼓勵代表性成果多樣化,如:論文、專著、專利、科研項目、咨詢報告、作品等多種形式。保證高校作為代表性成果送檢主體,施行雙向盲審,保障公平性。避免參評人和評審人的利益糾葛,保證最大限度的公平性和公開性。
【參考文獻】
[1]孫一平,謝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背景下職稱評聘模式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17(10):30-35.
[2]宋廣文,李建惠,何文廣.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0(5):20-25.
[3]李建鐘.深化高校職稱制度改革的12條建議[J].重慶社會科學,2012(6):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