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本文針對當前專利審查的熱點公知常識問題,分別從審查員和申請人的角度出發,結合實際案例探討如何判斷公知常識,以及確認公知常識后的論證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以期
摘 要:本文針對當前專利審查的熱點“公知常識”問題,分別從審查員和申請人的角度出發,結合實際案例探討如何判斷公知常識,以及確認公知常識后的論證問題,進行了分析探討,以期對審查員和申請人在公知常識的具體判斷時有所幫助。
關鍵詞:公知常識 判斷認定 充分論證

一、引 言
創造性是審查中最常涉及也是最易產生爭議的問題,而創造性中關于公知常識的判斷與認定是其中比較難以處理的問題之一。公知常識的判斷認定存在于發明專利實質審查及司法實踐整個程序的全流程中:審查員的審查意見、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后續復審程序、法院訴訟及外部投訴中。
公知常識的判斷認定意義重大,審查員常常將本申請與現有技術的區別認定為公知常識,因而對公知常識的判斷與把握非常重要;對申請人而言,公知常識的判斷認定決定了案件最終截然不同的走向,常常需要說服審查員區別特征并非公知常識,因而公知常識的認定同樣是申請人非常關注的問題。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公知常識作出正確的判斷認定,可以節約審查程序,提高通知書的有效性,但申請人和審查員在公知常識這一問題上通常難以達成共識。本文結合具體案例關于公知常識的判斷認定和充分論證進行介紹,希望可以給申請人和審查員提供一定的參考借鑒。
二、公知常識的定義和定位
關于公知常識,《專利審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 節規定:“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其中,“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即公知證據直接舉證即可,也是創造性評述中比較提倡的做法,因而難點就在于許多情況下慣用手段的認定和說理評述。慣用手段的認定和評述融入了審查員的主觀考慮和判斷,并且難以舉證,也是審查過程中爭議很大的焦點。
慣用手段的判斷要引入主觀因素,因而無可避免的是,不同審查員對同一問題的認定存在差異。如此一來,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具體標準的把握卻難以統一,需要盡量避免這種差異,因而引入“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這一概念也可稱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審查員應該努力站在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基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雖然這一概念只是一個理想化虛擬概念,很難真實評定相關審查員是否滿足要求,但其目的在于統一審查標準,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因而,每個審查員都應當努力使自己滿足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要求,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
同時,申請人在面對公知常識的認定問題時,也應當盡可能從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理解和判斷公知常識。
三、具體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
該案例為復審案件,實審以權利要求不符合創造性為由駁回。復審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時沒有修改申請文件,只進行了意見陳述。爭議點就在于:大量的區別技術特征是否為公知常識。
(二)方案介紹
如圖 1 所示,一種用于包裝保持粘性產品的柔性容器的方法,將包含在容積大于等于 100L 的儲藏容器中的粘性產品 2 包裝到適于使用并且容積不大于 10L 的體積單元中的方法,所述粘性產品優先選自粘性在 10~200,000Pa.s 之間的產品組中。其特征在于:(1) 柔性容器 3 被用作容積大于等于 100L 的存儲容器,所述柔性容器分別包括至少一個任選密封的出口通道 15 ;(2) 任選地,每個柔性容器被存儲在剛性箱中,所述剛性箱能夠拆卸并且優選由折疊的硬紙板制成;(3) 柔性容器可任意地從它們的存儲箱中除去;(4) 柔性容器從它們的存儲位置被運輸到包裝位置;(5) 與從柔性容器排出粘性產品的至少兩個移動式獨立機械相結合,使用將粘性產品包裝到適于使用并且容積不大于 10L 單元的至少兩個包裝機,從而能夠同時運轉。執行模式從下組優選,包括:其中每對包裝機配備有用于排空剛性容器的一個移動式獨立機械和兩個固定機械的模式;其中每對包裝機配備有兩個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產品的移動式獨立機械和一個用于排放剛性容器中產品的固定機械的模式,每個包裝機與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產品的移動式獨立機械或與用于排放剛性容器中產品的固定機械相結合,其中剩余的機械為備用機械;和其中每對包裝機配備有三個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產品的移動式獨立機械的模式,每個包裝機與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產品的移動式獨立機械中的一個相結合,其他剩余的機械為備用機械;(6) 如果出口通道被密封,則打開出口通道,從而允許將粘性產品排出容器;(7) 使用移動式獨立排放機械排出粘性產品; (8) 將排出的粘性產品輸送給包裝機;(9) 用包裝機以所需劑量填充適于使用并且容積不大于 10L 的單元。
對比文件(FR2851242A1)被認為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其公開了一種將包含在 1000L 存儲容器中的粘性產品連續或者分批包裝到適于使用的其他包裝、儲存或機械收集的單元中的方法,所述粘性產品選自粘性在 10 ~200,000Pa.s 之間的產品組中。其中實施例 1(如圖 2 所示)排空設備 1 包括框架 4,配備有輥 7 的排空器皿 6,軟質容器 3 容納在排空器皿 6 內部,軟質容器在其下部形成排出口 9。其中,實施例 2(如圖 3 所示)是實施例 1 的變化實施方式,柔性容器 30 被用作容積 1000L 的存儲容器,所述柔性容器分別包括至少一個密封的出口通道 90 ;柔性容器是便于運輸的獨立包裝,柔性容器從它們的存儲位置被運輸到包裝位置;與從柔性容器 30 排出粘性產品 2 的至少一個移動式獨立機械相結合使用將粘性產品包裝到其它包裝、儲存或機械收集的單元的包裝機,如果出口通道被密封,則打開出口通道,從而允許將粘性產品排出容器;使用移動式獨立排放機械排出粘性產品;將排出的粘性產品輸送給包裝機;用包裝機以所需劑量填充適宜的包裝、儲存或機械收集單元。該對比文件的背景技術部分還披露了將盛有粘性產品的薄聚乙烯袋容納在剛性紙板盒內的排空容器中。
權利要求 1 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在于:(1) 該申請將包裝后的產品容積限定為≤ 10L,對比文件未對包裝后的產品容積進行限定;(2) 該申請的每個柔性容器在包裝前被存儲在剛性箱中,剛性箱能夠拆卸并且由折疊的硬紙板制成,以及將柔性容器從它們的存儲箱中除去的步驟,對比文件僅在背景技術部分披露了將盛有粘性產品的薄聚乙烯袋容納在剛性紙板盒內的排空容器中;(3) 該申請的方法采用至少兩個包裝機與從柔性容器排出粘性產品的至少兩個移動式獨立機械相結合,每對包裝機配備的排出粘性產品的執行模式可任選為:每對包裝機分別配備有一個移動式獨立機械和兩個固定機械或兩個移動式獨立機械和一個固定機械或三個移動式獨立機械,剩余的機械為備用機械,而對比文件公開的方法中僅使用了一個包裝機,且包裝機僅配備有一臺移動式機械或一臺固定式機械。
復審請求人的爭議點在于 , 對比文件沒有公開 (1) 每對包裝機具有兩個移動式獨立機械和一個固定機械或三個移動式獨立機械;(2) 使用具有容積不大于 10L 的體積單元,體現在該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 1 和區別 3 中(詳見上一段)。
(三)案件分析
該申請權利要求撰寫較長,其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也較多,這些區別特征是否為公知常識,需要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和站位來分析,對技術方案進行綜合考慮,整體把握發明構思。該申請“用于包裝保持粘性產品的柔性容器的方法”的實質就是將粘性產品從大規格容器分裝至小容器,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分裝機體積龐大、非常重、成本高、不靈活的問題。最接近現有技術同樣提供了一種將粘性產品分裝到小容器的技術方案,公開了類似的結構部件。可見,最接近現有技術已經公開了該申請的發明構思,二者之間的區別只是涉及更細節性的內容或輔助性的手段,例如分裝后產品的容積;大容量柔性容器的存儲、保護及使用;包裝機與移動機械、固定機械的數量配比。雖然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方案沒有記載更詳細、更具體的內容,但是作為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在該領域分裝容器的容積小于原包裝容器體積,具體容積可以選定為不大于 10L 的分裝容器或者其他更大或者更小的容積;而對于分裝前的柔性容器,為了保障其安全性而提供剛性保護直至分裝步驟開始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熟知的技術手段;而對于包裝機和移動機械及固定機械的配比,更是結合生產時的實際需求可以進行組合和變化的。
因而,雖然該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很多,但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角度出發,在其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的基礎上,對這些區別一一進行分析,不難判斷出,這些區別特征確實均屬于公知常識,沒有使得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因此,合議組和前審的認定意見是一致的,均將上述區別認定為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在復審通知書中,合議組就公知常識進行充分說理和分析:就區別 1 而言,從較大容積的容器中分裝液體至體積較小的體積單元中以方便后續運輸及使用,這是包裝領域中常見的工藝過程,而分裝到較小體積單元中的具體容積大小可根據分配及使用的需求進行適當選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的;就區別 2 而言,柔性容器作為存儲容器在運輸過程中難以保障內容物的安全性,為了加強保護,將柔性容器存儲在剛性箱中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常采用的技術手段,折疊的硬紙板制成的方便拆卸的剛性箱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常采用的保護容器,并且根據對比文件背景技術披露的內容將柔性容器存儲在剛性紙板箱內也屬于現有技術,而將柔性容器安全運送至分裝位置時,將柔性容器從存儲位置中取出以進行分裝是生產過程中的常見步驟;就區別 3 而言,在工業生產中,提供備用設備及零件以便發生緊急情況或維修時用于替換屬于工業生產運行保障的常規做法,在對比文件中已經公開了包裝機可配備有移動式獨立機械或者固定機械的情況下,具體選擇哪一種或哪兩種機械以及相應機械的數量與包裝機匹配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設計手段。
復審通知書對公知常識進行進一步認定和充分詳盡的說理,復審請求人最終認同合議組意見,該復審案件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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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職稱評審中的條件來說不局限與論文的投稿發表,對于專利申請、專著發表、教材等等都可作為職稱的晉升評審,當然了若是滿足的條件多了對于職稱的晉升評審就會又快有有效。對于鑄造廠冶煉人員的評審來說也是如此,多準備一方面的事項,對于晉升自然也就會快一些。
四、結 語
該案例權利要求撰寫篇幅較大,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存在大量區別技術特征,前審和復審階段均將區別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申請人對于前審的判斷不予認可,以至于在被駁回后提出了復審請求,并且堅持不修改權利要求??梢?,申請人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不予認同。申請人通常也是該領域技術人員,具備該技術領域的相關技術知識,對于認定的某一技術問題進行改進,從而形成了技術方案。申請人通常自認為是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且對自己的技術成果非常有信心,因而對于審查員認定的公知常識,如果不是引入確鑿的公知常識證據予以證明,通常申請人不可能輕易認可關于公知常識的審查意見,這就對審查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檢索能力、技術儲備、分析說理等各方面,使自己更接近一個合格的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更高效地處理案件。該案復審階段對公知常識的認定是正確的,并通過充分詳盡說理,最終促使申請人認可合議組意見。
從申請人的角度需要明確的是,申請的權利要求撰寫不是越長越容易獲得授權,公知常識的認定與區別特征的多少也沒有直接聯系,并非區別越多被認定為公知常識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是該領域的公知常識,篇幅再大也無法改變其公知常識的認定;如果不是公知常識,哪怕只是一個特征,那也不是公知常識。因而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需要注意合理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處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對公知常識的把握盡可能準確,確認發明的主旨和改進在哪兒,發明點與哪些技術特征相關,對公知常識的認定該爭取的時候應合理陳述,確認無疑的公知常識就不要做無謂地陳述或者走進一步的程序,以免造成審查程序及資源的浪費。
在專利申請和審查中,常遇到撰寫篇幅長、具體限定較細的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存在大篇幅的區別技術特征,但是分析申請本身,如果大篇幅區別特征都只是涉及更細節性的內容或輔助性的手段,不要糾結于區別特征的多少而猶豫止步。只要理清頭緒,將區別分類歸納,充分詳實地進行說理,依然可以讓申請人信服。對公知常識的認定首先要盡可能準確,說理充分詳盡,如此才能更高效地說服申請人,節約審查程序。本文通過案例,從公知常識的判斷認定和充分論證兩方面進行說明,尤其是對于大篇幅區別特征多的案例中公知常識的判定和說理進行了探討,希望申請人和審查員可以從本文的案例中得到啟發,在公知常識問題的判定上盡可能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