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中國現有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存在缺乏農業基本法對補貼的明確支持、與WTO農業補貼規則的銜接不夠、缺乏農業補貼具體實施制度支撐、農業反補貼立法缺位等問題。同時,隨著
摘要:中國現有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存在缺乏農業基本法對補貼的明確支持、與WTO農業補貼規則的銜接不夠、缺乏農業補貼具體實施制度支撐、農業反補貼立法缺位等問題。同時,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開放,又面臨著增強農業基礎性地位、重新確定補貼目標與補貼動機、應對進口農產品補貼等現實挑戰。中國農業補點與反補貼法律制度必須充實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主體、明確農業補貼范圍、突出農業補貼重點、強化農業反補點、完善重要配套制度,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保障農業安全。
關鍵詞:農業補貼;農業反補貼;法律制度
農業補貼是國家對農業采取的一種支持和幫扶。政府的趨利性,決定了政府在代表國家對國際貿易活動進行控制的過程中,具有單方面過度采取貿易干預政策的經濟動機。通過對農業的大量補貼,可以降低農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本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分享更多的農產品市場份額,以賺取巨額的貿易利益。如果缺乏有效的國際規則和紀律,那么各國政府的趨利性很可能會使其對農業的補貼大大超出農業支持和保護的必要范圍,從而獲取國際農產品貿易中的競爭優勢。由于農業發達國家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補貼農業,農業欠發達國家也將被迫關上農產品市場的大門。同時,農業反補貼措施也可能會被農產品進口國濫用,成為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因此,必須將農業補貼與反補貼納入法律規制。

一、中國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的現狀與問題
(一)中國農業補貼反樸貼的立法現秋
1,中國農業補貼的立法現狀
中國在1993年7月2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作為中國農業的基本法,是其他農業立法的基礎,具有指導、約束功能。2002年12月8日,人大常委會通過《農業法》修訂法案。中國的農業補貼立法主要是鬧繞該法構建起來的,也包括了其他支農護農法律政策。《農業法》中支持與保護農業的內容,主要有: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夜產品出口,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常組織可以依法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發揮協調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教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其他農業補貼政策主要體現在4個文件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收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者干問題的意見》、《農業機械測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2,中國農業反補貼的立法現狀
2004年4月6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43條規定:“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子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雄,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中對反補貼內容最新的規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對2002年《反補貼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改,修改決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反補貼條例》對補貼與損害的確定及其關系、反補貼調查、反補貼措施、反補貼稅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中國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的內在缺陷
1,缺乏農業基本法對補貼的明確支持作為規范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社會行為的基本法,《農業法》應該在內容和結構上對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做出全面而具體的制度安排。
然而,現行的《農業法》從指導原則、體例結構、具體規范設計上都未能對補貼予以明確支持,主要表現在:未對農業補貼做出任何規定,缺乏農業支持財政投入的具體規定,對“農業總投入、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農用工業等”法律用講的確切含義未予以明確,對國家引導、支持社會主體投入農業的措施規定不具體,未明確參與農村金融的各類具體的公私法主體,未規定具體的金融類型及其各自的業務運作規則及國家支持、監管的措施,對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的操作性制度未予以規定等。
2.與WTO農業補貼規則的銜接不夠與WTO規則相比,中圍現有的農業補貼政策主要存在2大問題:(1)“綠箱”補貼中國只實行了6項,還有多項耒實施。已實行的6項“綠箱”政策中,涉及農業補貼的政策主要有20項。一般政府服務主要涉及9項;糧食安全公共儲備4項;國內糧食援助l項;自然災害救濟支付3項;環境計劃下的支付2項;地區援助計劃下的支付1項…70。未實施的“綠箱”補貼主要涉及公平性的農業補貼政策,如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收入保險計劃、農業生產者退休或專業補貼、農業資源儲備補貼、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等。(2)“黃箱”補貼以價格補貼為主,且利用不充分。“黃箱”補貼主要包括2部分:一是價格支持措施,即糧棉定價收購及保護價收購;二是農業生產資料價差補貼。2項合計,中國“黃箱”補貼還有很大的利用空間。另一方面,在“黃箱”補貼中,中國農業補貼主要用于降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這類補貼占財政對農業補貼的比重較大。
二、中國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面臨的現實挑戰根據入世承諾書,中國完全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隨著WTO新一輪談判的展開,可以預見的是,中國農產品市場將會進一步開放,外國農產品將會大量涌入,農產品市場競爭將進一步加劇,中國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將面臨嚴峻的挑戰。
(一)農業弱質性更加明顯
中國農業發展面臨著資源約束、基礎設施落后、裝備水平低、科技發展滯緩、組織化程度低、農產品市場不健全、農產品生產經營人員素質低等制約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中國農業的現實基礎、農業本身的特點和發展中諸因素的制約,導致農業比較利益低下,而農業比較利益低下又進一步導致農業投入不足,農業資源流失,從而影響了農業發展。加入WTO之后,中國農業面臨更激烈的國際競爭,與主要發達國家的農業相比,中國農業的弱質性更明顯,要擺脫中國農業在國際競爭中的被動地位,需要充分利用補貼政策,發揮其在農業發展中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農業重要性更加突出
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農業在中國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仍然存在并將繼續發揮作用。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然有賴于農業這一基礎產業的強有力支持。同時,中國是13億人口的大國,人均耕地0.08公頃,雖然糧食供應基本實現了自給自足,但糧食生產的進一步發展面臨著環境和資源的挑戰。為了確保糧食生產能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口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僅靠農業自身發展和市場規律調控是不夠的,必須加大政府的補貼力度。近段時間國際糧食價格飛漲,以糧食安全為核心內容的農業安全引起了政府更大的關注,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
三、中國農業補貼反補貼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中國現有農業補貼反補貼立法存在的內在缺陷,以及加入WTO后中國農業面臨的現實挑戰,客觀上要求中國農業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必須置于
“三農"問題背景下,堅持城鄉統籌的思路,通過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加農民收入以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最終保障農業安全。
(一)克實農業生產經營(服務)
主體加快中國農業產業化,走規模經濟道路,是實現農業良性循環和快速增長的手段,也是中國農業生產未來發展的目標。因此,必須充實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主體,提高農業組織化和社會化服務水平。要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密切龍頭企業與農民利益聯結,提高農民進人市場的組織化程度。進一步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廣泛開展產前、產中、產后各類服務11。在農業專門經濟組織合作立法中,應明確組織形式、法律地位、議事規則、監督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與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而行業協會管理法中則應強調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形式、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等內容,解決反補貼中的主體資格問題(1"。同時,鼓勵家庭農戶以多種形式組建農業專業合作組織。
(二)明確農業補貼范圍
對于農業補貼范圍,中國對于屬于“綠箱政策”的補貼使用了6類,而對剩余的6類沒有規定,應對農業補貼進行全面規定,其范圍包括:(1)一般服務;(2)食物安全儲備補貼;(3)國內糧食補貼;(4)對生產者的直接支付;(5)(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6)收入保險補貼;(7)自然災害救濟補助;(8)退休與轉產補貼;(9)資源停用補貼;(10)農業結構調整補貼:(11)環保補貼;(12)貧困地區補貼。其中第4,5,6,8.9和第10項均為中國現在尚未實施的農業補貼,屬新增范圍。就補貼方式而言,應將農產品保護價收購改為直接補貼農民。可以考慮,根據主產糧棉產區農民上年度成本調查結果,加上合理利潤。
參考文獻:
[1]馬曉河,藍海濤,加入WTO后中國農業補貼政策研究[J].管理世界,2002(5):66-75.
[2]羅劍朝·中國政府財政對農業投貴增長方式與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90.
[3]周小常,唐啟國,顧鏡,等.WTO條件下中國農業保護目標和框架的調整[J].經濟問題,2000(0)37-39.
[4]迪姆·車斯林,丹尼爾A.家莫爾,羅伯特L.湯普森,等,美國2007年農業法靠對發展中國家的啟示(上)[J].WTO經濟導刊,2008(4)12-14.
[5]孫政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J].云南農業200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