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 2015 年我國出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意見,這是自 1986 年以來,首次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系統改革。中小學教師職稱政策演變呈現出統一職稱等級及評審標準、職稱
[摘要] 2015 年我國出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意見,這是自 1986 年以來,首次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系統改革。中小學教師職稱政策演變呈現出統一職稱等級及評審標準、職稱結構比例參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標準、從重點關注大城市教師到向鄉村教師傾斜等趨勢。但依據政策規定,中小學教師卻面臨職稱結構不合理、西部教師高級職稱比例低于東部、高級職稱教師比例省際差距過大、鄉村教師高級職稱比例偏低、學段越低高級職稱教師比例越低等問題。因此,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還需進一步明確高、中、初級結構比例,縮小省域差距、同等條件下優先通過鄉村高級職稱教師、合理設定小學教師高級職稱比例。
[關鍵詞]中小學教師; 職稱制度; 政策演變; 政策建議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制度是對教師工作的有效激勵,對調動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1986 年,我國開始實施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教師隊伍結構不斷優化。但隨著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教師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日漸明顯。面對上述問題, 《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 “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 ( 職稱) 系列”。2015 年 8 月 28 日,人社部、教育部聯合發布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旨在全國范圍內推動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以此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質量。

一、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演變特征
《教育規劃綱要》實施以來,為有效推進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山東濰坊、吉林松原和陜西寶雞等省市[1]根據綱要的要求,探索推進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2015 年 8 月,人社部、教育部聯合發布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 ( 以下簡稱 《指導意見》) ,這是我國自 1986 年以來,首次專門針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系統改革,這期間,各級各類教師職稱制度參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有所調整,中小學教師亦在其列。在這 30 年間,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呈現如下態勢:稱改革呈現如下態勢:
( 一) 從分類設置到統一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及審核評價標準
1986 年實施的中、小學教師職務條例中,中學教師和小學教師職稱分類設置,其中,中學教師職稱設中學高級 ( 為高級職務) 、中學一級 ( 為中級職務) 、中學二級、中學三級 ( 為初級職務) ,小學教師職稱設小學高級 ( 為高級職務) 、小學一級 ( 為中級職務) 、小學二級、小學三級 ( 為初級職務) 。但在具體實行中,小學教師職級低于中學教師,小學高級教師僅相當于中學一級,屬于中級職稱,小學一級教師則屬于初級職稱。尤其 2006 年我國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以后,中小學教師參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使得即使具有中學高級職稱的中小學教師也僅相當于事業單位的副高級職稱人員 ( 詳見下文) 。這種同為教師,職稱卻不平等的事實,影響了教師職位地位的提升。
( 二) 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比例參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標準
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比例是逐步確定的,并漸漸明確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一致。1986 年頒布的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 《關于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中提出 “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中小學各級教師職務的定額應依據學校事業發展和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師隊伍結構及編制來確定。各自治區、直轄市應通過試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各自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本地區各級教師職務定額。”在這些政策中,只提出各級教師職稱要有一定的比例,具體名額則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問題突出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涉及職稱結構、教師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多方面內容,這其中職稱結構政策性最強,按比例評定各級別職稱教師是最基本的要求。依據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中小學教師初級、中級、高級職稱比例為 1∶ 3 ∶ 6。依據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 ( 2010 - 2020 年) 》規定,到 2020 年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比例為 10 ∶ 40 ∶ 50。根據上述實施辦法和規定,我國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存在如下問題:
(一) 中小學教師初級、中級、高級職稱結構比例不合理
2011 年至 2014 年,① 中小學教師獲得職稱的教師總數為 4285. 1 萬 人,高級職稱教師比例為 10. 8% ,無論從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比例,還是人才綱要規定的比例,都基本符合規定 10% 左右的比例; 但中級職稱教師達到 50. 6% ,高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標準 20. 6 個百分點,高出人才綱要規定 9. 4 個百分點; 初級職稱教師比例為 38. 6% ,低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標準 21. 4 個百分點,低于國家規定 11. 4 個百分點 ( 見圖 1) 。這表明,中小學中級和初級職稱教師比例有待進一步合理化。
( 二) 西部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比例低于東部和中部
就東中西部中小學教師職稱比例配置而言,西部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和中級職稱也明顯低于東部,甚至全國平均值。其中,具有高級職稱教師的比例為 9. 6% ,低于東部 2. 3 個百分點,低于全國平均 1. 2 個百分點; 具有中級職稱教師的比例為 44. 8% ,低于東部 9. 9 個百分點,低于全國平均 5. 8 個百 分 點; 具有初級職稱教師的比例高達 45. 6% ,高于東部 12. 4 個百分點,高于全國平均 7. 0 個百分點 ( 見圖 2) 。這意味著,西部具有高級職稱教師的比例偏低,而具有初級職稱的比例又偏高。
三、政策建議
《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 “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 ( 職稱) 系列” 制度體系已初步確立,未來五年將是不斷完善和落實系列制度的關鍵時期。2016 年教育部工作要點明確提出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完成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和首次評審工作。”[5]這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具體要求。與此同時,面對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群體之間不盡合理的實際情況,還需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 一) 確立中小學教師初級、中級、高級職稱比例
截止到 2014 年,我國中小學教師已達到 1078. 5 萬人,如此龐大的數量,國家應依據全國人才結構比例、層次,根據中小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并參照教師年齡,測算并確立獨立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之間、結構內部比例,形成結構梯度,并依據人口數量變化,每十年適度調整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之間比例,以適應經濟發展變化、人口變化需要。讓每一位教師都能通過職稱進階,提高職業幸福感、成就感。
( 二) 縮小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比例省域差距
各省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地人才結構實際情況,合理確立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比例。對于結構差距明顯的省份,可參照相對合理的省份,設置符合本地經濟發展、人口結構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結構比例。對于長期低于或明顯高于全國平均值的省份,中央可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確立適合的比例,并監督地方切實落實。
[參考文獻]
[1] 三地試點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孩子王也能當教授 [N]. 人民日報,2016 - 01 - 06.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