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公開有助于實現公正公平的評審結果,也有利于職稱評審后有異議的教師實現其救濟權。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作不同的劃分,評審過程
摘要: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公開有助于實現公正公平的評審結果,也有利于職稱評審后有異議的教師實現其救濟權。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作不同的劃分,評審過程中的絕大多數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但為了使評審結果真正體現公正性,那么,涉及到校內外專家及評委的個人信息,以及評審會議上的各種意見及討論記錄等信息以不公開為宜。
關鍵詞:高校;職稱評審;信息公開;豁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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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職稱評審中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這是職稱評審公開、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利益相關的教師事后尋求救濟的必要前提。但在理論與實踐中尚有諸多問題懸而未決,如職稱評審中的信息包括哪些?哪些應予公開?哪些則不宜公開?目前,學界論者甚少,故在此略作拋磚引玉的探討。

一、高校職稱評審信息公開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完善高校治理休系
近年來,黨和國家推行了一系列加強高校建設的方針政策,強調在黨的領導下有序推進高校治理體系的完善,其中重要的一環是推進高等院校職稱制度改革。201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同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頒布《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到了2018年1月,"兩辦”又頒發了《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在這些政策文件中均對高校的職稱評審制度改革作了或原則性或具體化的規定,如提出將職稱評審權下放到高校,由其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任。這是政府在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的一種體現,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高校的治理體系,提高各高校的治理能力,使之具有更大的自主性與靈活性。
(二)有利于實現職稱評審的公正性
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公開,可以充分保障教師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可以有效防止職稱評審中的暗箱操作,使評審在陽光下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公共行政學中一個簡潔卻深刻的等式:“腐敗二專權+自由裁量權-問責-廉政性-透明度"1。如果高校職稱評審權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同樣會出現權力濫用、行賄受賄等丑陋現象。由于職稱能給高校教師帶去諸多利益,從社會地位、學術榮譽到經濟收人,無不受到職稱高低的影響。是故,為謀求更高的職稱,在現實中已經衍生出了諸多怪狀,素材足以支撐一本全新的《儒林外史》。在職稱評審前,為準備評職稱的“硬件材料”,如為發表論文或者出版著作而投入不菲的金錢,已然司空見慣,不足為怪了。在職稱評審中,找評委、拉關系,金錢開道,乃至投懷送抱,可謂無所不用其極。不由人不感慨:學風不正,人心不古,學界已成商界!長此以往,必然會挫傷那些潛心為學教師的積極性,使整個學界的風氣浮躁,難出真正有份量的成果。
二、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范疇
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指的是高等院校在職稱評審過程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高校內部章程、規定等,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所獲取、產生及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職稱評審有關的所有信息。在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教辦函[2014]123號)10大類50條中,并沒有專門針對教師職稱評審信息公開的具體規定,可能涉及到的是第4大類“人事師資信息”中的“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以及“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兩條,但還是缺乏明確的指向性。那么,高校職稱評審中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哪些呢?
以不同的標準,可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作不同的劃分,而各種分類之間又可能存在著交樂。以時間劃分,可以分為評審前的信息、評審中的信息以及評審后的信息。評審前的信息如崗位設置、參評條件、評審流程以及參評教師的相關材料等;評審中的信息如評審專家名單、參評者名單、評委意見以及表決情況等;評審后的信息如擬評定人員名單、異議及敷濟途徑等。以信息產生的主體不同為標準,又大體可以分為源于高校的信息、源于校內外評委的信息以及源于參評者的信息。以信息的特定化與否為標準,可以分為規范化信息以及個體化信息,前者如法律法規的一般性規定,后者如評委、參評者的個人信息。以信息的性質及機密程度不同,又大體可以分為應當公開的信息以及不宜公開的信息等。最后這一點在理論上最難區分,在實踐中也最難把握,故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三、高校職稱評審中應予公開的信息
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信息公開也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那么,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呢?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的規定,高校應當主動公開的與教師有關的信息主要是:教師的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這一規定相對概括,而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中亦未作進一步的明確,唯一可以明確的是此類信息的公開主體是高校,而對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應當公開哪些信息,并未明確。以評審的時間來劃分,職稱評審中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集中在評審前、后兩個階段,評審前、后的劃分是以正式召開職稱評審會議為基點的,對于正式評審過程中的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多大程度上公開,尚需深入探討。
綜上所述,之所以對于該類信息予以豁免公開,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綜上所述,之所以對于該類信息予以豁免公開,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
參考文獻:
[1牛軍明,張德祥.高校信息公開的緣由、現狀與策略研究[1].中國高教研究,2018(2):29-35.
[2J郭兆紅治理體系中高校信息公開的阻滯因素及破解[1].江蘇商教,2017(9):45-49.
[3J成協中.高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展開與個案解讀[1].行政法學研究,卻13(3):93-9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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