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 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是中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權力結構變遷的新制度安排。權力下放可以實現政府管控范式的合法性轉換,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的自主權,實現高等教
【摘 要】 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是中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權力結構變遷的新制度安排。“權力下放”可以實現政府管控范式的合法性轉換,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的自主權,實現高等教育“善治”,但“權力下放” 又可能引發高校行政權力過度膨脹、學術權力整體式微、社會市場權力越位介入的困境。為避免出現“權力一放就亂”的怪象和覆轍,重構完整的權力規制體系尤為重要,從高校、政府、法律和社會四個層面對高校職稱評審權力行使進行多元化規制,以確保高校職稱評審的公正和專業,推進高校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權力結構;權力下放;權力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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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是當前政府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讓高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安排。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到《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再到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政府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徹底下放至高校。為了確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放權”后的組織秩序,教育部、人社部又連續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加強了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的監管。至此, 政府對高校職稱評審的行政規制,已經徹底告別 “審批式管理”的時代,進入“監管式治理”的契約階段,也標志著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權力結構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權力下放最重要的是權力結構的合理安排與監督協調問題。研究將從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的邏輯起點出發,探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可能出現的異化困境, 構建完整的高校職稱評審權力規制體系,從而推進高校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結構的變遷
韋伯認為“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作為基礎”,而權力的分布結構直接影響組織內部秩序的形成和運行[1]。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作為高校“學術場域”內重要的評價和資源配置模式,深受高等教育宏觀權力結構的支配。伯頓· 克拉克運用羅蘭·沃倫的理論,根據決策主體參與情況把權力結構分為高度內聚結構、聯邦結構、聯合結構和自由社會選擇結構四種,該權力結構框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結構的演變。
(一)一元化結構階段———集權模式: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在國家
高度內聚結構也即一元化決策結構,各組成單位幾乎沒有或較少有決策權,決策主要由組織領導發出,各組成單位以服從和執行決策為主[2]。由于高等教育權力主體之間的權力關系受“國家權力結構形式、國家政治形態、有關體制的特性以及權力主體之間的力量差異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在1984年之前,在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關系上,權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在政府和高校的關系上,權力高度集中于政府,形成了強中央弱地方,強政府弱高校的權力配置格局[3]。在高度集中管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政府對高校實行統一管理,上至全國性招生、畢業分配計劃和規劃、資源調配以及學校設置,下到學校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編寫的一切權利都歸中央政府,高校實則是國家行政系統的附屬“事業單位”。
(二)聯邦結構———“適度分權”模式: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在地方政府
聯邦結構中,決策權開始走向分散,各組成單位分享決策權,既追求自身目標,也追求整體目標[4]。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權力聯邦結構的演變并不是一步到位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國家主導的權力結構發生變化,政府在公共管理領域的權力逐步撤退,權力下放和分散成為趨勢,高等教育場域內各行動主體強 烈 要 求 高 等 教 育 權 力 結 構 的 變 革。 以 1985年《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逐步實行“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級辦學體制,向高校下放部分招生、專業設置、課程建設和人事安排等權力,向社會轉移部分辦學權力,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新型權力結構初具雛形。隨后,在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中進一步確立了“中央與省兩級管理、分級負責的教育管理體制”,地方政府開始獲得大量教育決策權。1999年《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規定“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大省級政府發展和管理本地區教育的權力及統籌力度,形成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的‘中央—省’兩級管理體制”。至此,權力重心已經徹底下移至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更加強調宏觀調控、職責監督以及信息服務,高校權力也進一步擴大。特別是隨著社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管理中,權力主體和結構呈現多元化趨勢。
二、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的邏輯起點
高等教育的實踐經驗證明,在這個“總體矩陣”“復雜”“獨特”“無序”的高等教育系統中,分權且具有競爭性的高教系統比集權且不具有競爭性的高教系統更有利于科學的進步[9]。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實質上就是高等教育分權改革, 解決權力的“越位”“錯位”和“缺位”,在政府、市場和大學之間重新配置權力和資源,使各種權力各歸其位。根據世界銀行(The WorldBank)組織的觀點,政府分權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權力的分散;二是權力的委托;三是權力的下放。這三者之中,權力下放是政府權力分化中最徹底的一種形式。
三、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下放的可能困境
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旨在充分發揮高校自身學術和專業權力的決定作用,逐漸減少政府行政權力的干預。“權力下放”意味著各類權力主體在高校職稱評審這個權力體系中地位和作用發生改變,要實現職稱評審的科學化、專業化, 必須重新對各權力進行合理分配,使它們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新的權力博弈由此產生。而在新的權力博弈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權力失衡、權力異化、權力越位等問題。
四、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力的規制
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是實現高校自治權的一個大膽探索,為避免出現“權力一放就亂”的怪象和覆轍,構建完整的權力規制體系尤為重要。 “規制”是管理學的一個下位概念,“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20],對高校職稱評審權力的規制,從高校、政府、法律和社會層面對高校職稱評審權力行使進行規范和約束,避免產生權力濫用甚至權力腐敗,從而確保高校職稱評審的公正和專業。
【參考文獻】
[1]涂端午.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變遷中的權力結構演化[J].現代大學教育,2006(1):60-65.
[2][4][5]倪小恒,陳英霞.高等教育體系的權力分配與大學組織結構[J].教育科學,2007(2):67-68.
[3]林榮日.論我國轉型期中央與地方高等教育權力博弈的性質 [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7(1):18-24.
[6]劉淑華,王向華.高等教育分權的原因、內涵及其張力[J].江蘇高教,2001(1):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