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對國家制度的原則性規范,原則性是憲法規范的特點。人民主權原則,就是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
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對國家制度的原則性規范,原則性是憲法規范的特點。人民主權原則,就是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主權者。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的體現及實踐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在思想認識和現實中,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在越南憲法中只是宣言;憲法中沒有具體規定人民實現監督的權力;國會還沒成為最高權力機關;立憲權還未真正屬于人民。
關鍵詞:人民主權;越南;憲法;憲法原則
一、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亦稱“主權在民”、“人民當家做主”,作為一種觀念,其核心思想為: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主權者。在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中,幾乎無一例外地載明了國家的權力最終歸屬于該國家的全體人民(公民)。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國現行憲法第2條)。作為憲法根本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中國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準則,它表明了人民才真正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主權思想是產生現代代議制民主的直接緣由,人民主權原則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重要原則之一。人民主權表明主權屬于人民,與之對應的主張有“君主主權”、“法律主權”、“議會主權”等。
這里牽涉到對“主權”概念的理解。主權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強調人民(公民)是主權的最終所有者,而不是君主、法律或者其他。人民主權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幾層內容:一是主權不屬于任何個人,而屬于人民全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公民)全體。二是人民主權具有對內的最高性和對外的獨立性,在一國內沒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三是法律應是人民意志的共同真實集中的體現,立法權屬于人民。四是政府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的工作應服務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權力源自人民的授予,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的監督。五是一切承擔社會國家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在法律的規制下認真履行職責,以保障和增進社會公益和個人價值。
二、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的體現在越南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是核心和根本原則。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得到生動而具體的體現。六十多年來,越南有4本憲法,無論是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還是1992年憲法,都是體現人民主權原則的典范。
首先,越南現行憲法1992年憲法第2條公開規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法權社會主義的國家,由人民所組成,為了人民,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用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主權屬于人民,這一原則已從憲法的根本原則全面發展為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原則。1992年憲法也規定“人民”主要包括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也包括知識階層。
其次,1992年越南現行憲法規定,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不僅可以選舉人民代表,而且有權監督和罷免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來自人民,人民代表聽從人民,人民代表服務人民,并對選民報告工作和接受選民監督。越南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人民行使權力的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的,一種是間接的。1992年越南憲法第6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會和各級人民會議是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決定國家和本地的重大事務,而國會和各級人民會議由依憲法選舉產生;國會、人民會議和國會代表、人民會議代表接受選民監督,并對選民負責。同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并對權力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1992年越南憲法第53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
第三,公民在享有廣泛的權利與自由的同時,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越南憲法第8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關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體現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1992年越南憲法第12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各企業事業組織、各社會團體,武裝力量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第四,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否定“三權分權”,反對主權的分割。已修改的1992年憲法,2001修正法規定,越南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是統一,而立法、行法司法工作由國家機關之間分工配合。如此在越南憲法中國家權力是統一,國家權力由人民賦予國家機關。越南國會由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選舉,因此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不意味著國會自己行使政府全都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分配其他機關一起參加立法、行法、司法工作。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不意味它不受任何機關的監督檢查,人民有審查國會和國會代表的權利。
三、民主權原則在越南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第一,在認識思想和現實中,越南社會主義憲法比較注重政治思想,不少人民主權原則體現在越南憲法中只是宣言。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中沒有實現的可能,沒有使用價值。所以憲法條款很多只是法理性的,只有形式效果而沒有實現效果。在越南從前沒有任何個人使用憲法條款來參與訴訟。比如1992年憲法第53條規定,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見時,每個公民都有表決權。但是,公民還沒有一次能夠實現憲法所賦予給他們的這一權利。因為,現在越南還沒建立與頒布征求人民法,具體規定什么內容需要提出人民表決、程序表決、征求人民表決的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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