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是平等的主體,勞動者在受聘以后,不再享有其自身勞動的支配權。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無論在勞務合同簽訂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是平等的主體,勞動者在受聘以后,不再享有其自身勞動的支配權。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無論在勞務合同簽訂之前或者勞務合同簽訂之后,其地位都是相互獨立和平等的,雙方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勞動者始終享有其自身勞動的支配權。在這個方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表面上受到合同的限制,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會利用自己的其他時間做其他工作,俗稱“接私活”,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并且沒有辦法完全遏制;勞務合同在現階段的發展中,仍然缺乏一個有效的規避方案,大部分情況下,勞務合同的當事人都沒有辦法及時的得到自己的薪金,有些情況是長期的拖欠,有些時候是勞務合同的主體直接消失不見,導致當事人受到了很大的損失。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問題由來已久,并且關系到國家的法制體系建設和社會需求問題。所以未來還有很長的一段革新時間。
二、勞動風險的承擔主體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在完成勞務的過程中造成自身或者他人損害的,一般情況下責任有勞動者自己承擔。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是社會大眾比較推崇的合同,勞務合同從很多方面來看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經濟的平穩進步。現階段的勞動合同正在進一步明確風險問題,員工在出現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疾病時,用人單位會付很大的責任,部分較為優秀的單位會主動承擔責任,為當事人提供一個較好的治療環境。勞務關系則不同,一旦發生問題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在這種關系下簽訂的勞務合同,與霸王條款沒什么區別。在前幾年的發展中,我國的勞務人員常常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死在異國他鄉,由于勞務合同和勞務關系的限制,當事人只能被迫接受。
三、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沖裁或者直接訴訟。在社會長久的發展當中,合同的爭議問題已經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員工反映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滿足;企業反映員工要求過多;雇主反映勞務人員不遵守規定;勞務人員反映雇主沒有按照相關法律來辦事。綜合來說,現階段的合同爭議問題較多,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方面,在以后的工作當中,必須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并且對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加強保障,在不損害雙方利益的情況下,降低要求或者提高標準,避免“見縫插針”的情況產生。同時,還要注意一些故意設下的合同陷阱,提高受雇人員的安全意識。
四、結束語
本文對煤炭企業的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進行了一定的討論,就現階段的發展來說,很多的問題仍然在采用暫時性的壓制措施,對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進步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未來的工作重點就是,通過法律、政府、社會、國家等多個方面,規避各項風險的發生,同時對一些不合理的關系、合同予以堅決打擊,必須從嚴處理,在這個圈子內樹立較好的風氣,逐步解決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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