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現階段,環評工作受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水氣聲等方面的評價已經較為成熟,但是在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領域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法律依據相對欠缺、技術導則剛剛出臺
摘要:現階段,環評工作受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水氣聲等方面的評價已經較為成熟,但是在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領域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法律依據相對欠缺、技術導則剛剛出臺、評價方式不夠規范等,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土壤環評工作的落實,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對這些問題加以解決,以期促進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減緩土壤環境退化。
關鍵詞: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思考
引言
土壤環境作為一個環境體系,與地球表層環境、生物健康、人類健康均有重大關系。土壤環境的內部因素包括土壤養分條件、理化性質、微生物群落、酶活性、污染狀況等,外部因素則包括地形、土地利用方式、氣候變化等。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需要土壤學、環境科學、環境管理、預測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支撐。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從源頭分析土壤環境惡化問題,為區域土壤環境管理及合理開發利用提供決策依據,為控制土壤污染、保障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1.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概述
當前我國土壤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需建立土壤環境評價體制以改善土壤問題。土壤環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如地域、土質、氣候與空氣污染等,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再加上空氣污染源存在形式多樣化,在調查土壤時難以評價氣候、污染源等。此外,土壤評價體系也較為復雜,一開始評價土壤通常是對居住地以及農產品種植等方面進行評價,當前土壤評價體系更為全面具體,涉及到各種情況下的環境問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當前我國最為成熟的保護環境制度之一,能夠有效保護與改善環境。近年來,國家也意識到制定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重要性,秉承著一般性原則對土壤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預防和減輕影響的措施,以保證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能夠保護土壤環境,因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缺乏技術文件,再加上評價多為定性分析,當前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仍存在一些問題。
2.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法律依據不充分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了規劃和建設項目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在已出臺的大氣、水、噪聲、固廢等專項污染防治法中均規定:產生環境污染的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臺,對可能產生污染土壤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支撐不充分。因此,在環評報告中往往忽略或簡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2.2土壤標準不合理
目前,我國正式發布且現行的土壤標準包括:《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350-2007)、《關于印發〈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的通知》(環發﹝2008﹞39號)、《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HJ332-2006)、《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HJ333-2006)等。其中GB15618-1995,對一級標準做了“一刀切”的規定,無法反映區域差異,二、三級標準限值存在偏嚴(如鎘)、偏寬(如鉛);適用范圍較窄,僅適用于農田、菜地、茶園、果園、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缺少對居住、商業、工業等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且GB15618-1995僅規定了8項重金屬和2項有機農藥指標,難以滿足當前土壤環境管理的需求。
2.3評價方法不規范
目前,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主要是現狀及污染程度的評價。據統計,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方法包括:單因子指數法、綜合指數法、模糊數學評價法、層次分析法、灰色聚類法、人工神經網絡法、物元可拓集法等。當前,我國正式發布的土壤方面的技術導則和規范有:《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等。這些導則和規范提供的評價方法均是環境質量現狀和污染評價,但對于土壤污染預測分析缺乏,使得環評報告中缺少對土壤污染的擴散范圍、深度和污染程度等的預測分析。
2.4信息公開不全面
當前我國土壤監測數據信息公開程度遠遠滯后于大氣和水體等。這不僅淡化了公眾對土壤環境的保護意識,也使得工業企業弱化了土壤環境保護的義務。土壤環境信息的及時公開,既可調動公眾參與環保的積極性,也能節約土壤環境質量重復調查的成本,使得調查、分析和評估更具針對性況,土壤環境防控措施的提出更加科學、合理。
3.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幾點思考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綜上可知,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對于保護土壤環境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存在的問題,應針對性提出解決策略,以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三大環境領域包括大氣、水和土壤,大氣與水的法律體系均較完善,且得到了較成熟的應用,而土壤法律體系相對較弱,應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法律法規,構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體系。應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為指引,進一步構建包括調查、監測、評價、實施、管理在內的系統且全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并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土壤環境監管和治理的權責,并加強土壤執法監督。土壤污染的因素較為多樣復雜,比如水體污染會影響到土壤,大氣污染一定程度也會污染土壤,因此還需構建與水、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聯系,從而形成系統全面的法制法規體系,便于保護土壤,防治土壤污染。
3.2標準體系貼近實際
盡管我國在2018年推出《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等兩項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但仍存在標準指標少、標準值沒有貼近實際等問題,并且也暫未劃分建設用地標準,土壤資源使用可分為住房、工業以及商業,沒有落實用地標準一定程度也會影響到土壤環境的保護與防治。目前我國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通常是監測重金屬,較少分析建設項目中存在的其他污染物。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土地資源緊缺,且用地變化較快,例如部分工業用地,已經變更為商業區或者居民區等,為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應該按照土壤的用途或者類別進行劃分,土壤標準體系應貼近實際。
3.3公眾參與評價
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建立公眾參與機制,讓公眾參與到土壤環境評價中。公眾是土壤環境的受益者與影響者,我國存在的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通常是由于公眾缺乏土壤保護意識而導致,因此,讓公眾參與到土壤環境評價中,一方面能夠促進、培養并提升他們保護土壤的意識,使其共同參與到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另一方面土壤環境影響評價能夠貼近公眾的實際生活,因此公眾能夠推動決策者更好地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4.結語
綜上,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開展對于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具有重要價值與意義,當前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存在法律依據不夠全面、信息公開程度低且評價方式不夠規范等問題,對此需要健全法律法規,建立公眾參與機制,促進公眾參與到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以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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