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是一篇金融類論文,主要講述了中國金融稅制的問題及改革對策事項要點,本文選自:《金融會計》,《金融會計》(月刊)創刊于1993年,是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中國金融會計學會主辦
文章是一篇金融類論文,主要講述了中國金融稅制的問題及改革對策事項要點,本文選自:《金融會計》,《金融會計》(月刊)創刊于1993年,是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中國金融會計學會主辦的中央級金融會計專業刊物。發行范圍廣泛,從各大金融機構總部到其基層網點,發行量居全國專業類刊物前列。

摘要:中國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33%的企業所得稅(外資金融機構則同其他外資企業一樣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
關鍵詞:中國金融,金融稅制,金融管理,金融論文
一、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金融領域中許多問題的發生與現行金融稅制的不健全有關。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一個主要問題是稅負偏高。目前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其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從性質上說都屬于在交易環節征收的流轉稅。
(一)流轉稅負擔。
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稅率2002年為6%,2003年降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而不同,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建制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3.教育費附加統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稅則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印花稅的稅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全額向交易的雙方征收,所以,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稅負比例。
綜合考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即使營業稅稅率下調至5%,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稅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特別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雖然目前已經降為2‰(最高的時候曾經達到5‰),但是與其他印花稅稅率比較仍然很高。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稅率相當高的印花稅。
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中國金融行業的流轉稅實際稅負會更高:
1.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全額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金融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實際上金融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
2.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中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有些大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貸款率比較高,但是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稅的,因此,在滯收利息比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銀行對大量應收未收利息需用營運資金墊付稅款,銀行實際實現的利息收入所承擔的稅負就要比法定稅率高。雖然目前對此問題稅收政策上已經有所考慮(現規定:銀行2000年底以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經過批準,可以在以后5年之內沖減營業收入; 2001年以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沖減當期的營業收入),但是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
從國外情況看,金融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而且多數國家對銀行信貸、保險、證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業務免征增值稅(因此其進項稅額不能扣除),如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等。不過,免稅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業務。對于金融機構的一些輔助性業務(或者說非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業務),如提供保險箱服務、證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務等,則按照一般情況征收增值稅。對于出口業務或者與商品、勞務出口有關的金融服務,一般實行零稅率,以鼓勵出口。此外,對于一些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業務,企業也可以申請繳納增值稅,從而使其進項稅額得到抵扣,并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于證券交易業務,從部分國家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負來看,有些國家的稅負比中國的稅負略高。例如:英國對股票買方征收印花稅,丹麥對股票的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稅率均為交易價格的0.5%。有些國家的稅負則比中國的稅負低。例如:法國對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臺交易的證券,按照交易額對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稅:交易額在 100萬法郎以內的部分,稅率為0.3%;超過 100萬法郎的部分,稅率為0.15%;每筆交易可以減稅150法郎,且每筆交易稅額最多不超過4000法郎;對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稅。
意大利對于在交易所外進行的證券交易,按照0.009%(政府債券)-0.14%(股票)的稅率征收印花稅(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在意大利股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免征印花稅。瑞士對于證券買賣征收印花稅,國內證券稅率為0.15%,國外證券稅率為0.3%(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比利時對于證券買賣征收證券交易稅,股票稅率為0.34%,債券稅率為0.14%(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也對證券轉讓征稅:香港對股票轉讓征收印花稅,但是稅率已經從1997年的0.3%逐年降到 2001年的0.2%(稅負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臺灣征收證券交易稅,且只對證券賣方征收,股票的稅率為0.3%,債券的稅率為0.1%。
各國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交易稅(增值稅),除了理論上和操作上對金融服務的增值額的確認都存在困難以外,主要是出于減少對資本流動的阻礙方面的考慮。
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發達,對主要金融業務免征增值稅,而中國金融業發展還比較落后,金融市場發育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卻對金融業征收多種流轉稅,而且稅負比較高,值得考慮。
(二)企業所得稅負擔。
金融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合理,除了中外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存在不公平以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偏高,導致金融企業所得稅名義稅負過重。中國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內資企業所得稅33%的稅率分別是 1991年、1994年開始實施的,而這些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中國的稅率雖然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如比利時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9%,意大利為36%,法國為 33.33%,奧地利為34%,西班牙為35%),但是已經高于韓國(27%)、泰國(30%)、巴西 (25%)、俄羅斯(24%)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者新興工業國家,也高于英國、澳大利亞 (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經濟發達國家。再者,多數國家對于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于普通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中國對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但是中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對于許多支出項目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如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壞賬準備的提取等,其中對于金融企業影響比較大的主要有兩項:
(1)工資扣除,即按照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現行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即960元)。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支出,企業只能從稅后利潤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金融行業屬于知識密集型行業,平均工資水平比較高,因此,工資扣除的限制對金融行業的稅負影響較大,加之此項規定僅適用于內資金融企業,外資金融企業的工資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內資金融企業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2)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標準過嚴。內資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沖抵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收未收本金則按照有關壞賬損失認定的規定據實在稅前扣除,即原則上應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
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金融行業經營風險較大,及時核銷逾期不能收回的壞賬,對保障金融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貸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為壞賬核銷,不符合金融企業防范經營風險的要求。
(三)個人所得稅負擔。
個人所得稅從兩方面影響金融業務:
一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事金融產品投資所實現的收益征稅。中國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照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一部分投資收益征稅,另一部分投資收益不征稅,本身有失稅收公平,會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二是對金融企業的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于中國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看已經存在諸多不適應,如45%的最高邊際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英國為40%,美國為38.6%,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等等),分項征收,稅前扣除項目少(許多國外比較通行的扣除項目都沒有設立),扣除標準偏低(如工資、薪金所得每月800元的扣除額多年沒有調整),從而已使個人所得稅稅負總體偏高。在國內,金融行業的工資水平比較高;與國外同行業相比,中國金融企業的職工人數偏多。因此,工資成本是影響金融行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間接地提高了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了金融行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