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是一篇財政論文,主要講述了科學發展觀和中國財政法治建設要點等等。本文選自:《中國財政》,《中國財政》得到廣大財政干部和讀者的大力支持,成為財政宣傳的主要陣地。隨
文章是一篇財政論文,主要講述了科學發展觀和中國財政法治建設要點等等。本文選自:《中國財政》,《中國財政》得到廣大財政干部和讀者的大力支持,成為財政宣傳的主要陣地。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財政在社會經濟領域的影響越來越大,宏觀調控的作用越來越強,對財政宣傳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財政必然表現為公共財政。即國家財政權作用的力度和范圍,以滿足公民的公共需求和促進公民的全面發展為尺度和界限,超出此界限和尺度,財政權就構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并有腐敗和濫用之危險。
關鍵詞:科學發展關,中國政法,法治建設,稅務管理,財政論文
一、以人為本的發展觀與財政法理念之轉型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2] 這一點,對于中國財政法治建設而言,可謂直接指明了發展的目的和歸宿,道出了財政法治的理念和精髓。財政,是一個多維概念,它是一個政治的范疇,也是一個經濟的范疇,還是一個歷史的范疇。然而,在憲政時代,它首先是一個法律的范疇。財政直接關涉國家與其國民[3] 之間財產和自由權利之分割。
從直觀和表象上看,國家的財政權及行動權力[4] 與國民的財產權、自由權利屬于此消彼長的關系。但是,從本質和深層次而言,兩者又是對立統一和相互依存的。國家財政收入仰仗國民財富之創造和供給,由此決定國家財政權以國民財產權為存在之前提和基礎;[5] 另一方面,國民的財產權有賴于國家財政權之保障。“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它所余財產的安全和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6] 在現代社會,經濟的安全運行和社會的平穩發展以及公民的福利保障更有賴于國家財政資金的有效運作。因此,公民的自由發展權還有賴于國家財政權的有效行使。但是,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財政權力并不總是能夠時刻銘記國民財產權之基礎性地位,同時,更常常基于權力趨于腐敗和濫用的本性,走向國民自由權利之反面。因此,在理念上厘清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之本末關系,在制度上保障國民權利之本源性地位,是確保國家財政權與國民財產權關系中統一超越對立,依存發展為良性互動的唯一路徑。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這一命題的破解是以憲政取代專制政治,以權利本位取代權力本位,以人民主權、法治和人權保障作為財政權運作的憲法規則,以公民各項權利的保障和實現作為財政權運作的目的和歸宿,從而有效地確立公民權利的本源性地位,并將財政權馴服于公民財產自由權之下。我國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權之后,同樣以人民主權的形式確認了人民利益的本源性地位,并以財政權力的積極運作,確保人民基本政治經濟文化權利的平等實現。可惜的是,國家權力的無所不包,無所不在,湮沒了公民個體權利的自主性和能動性,使得公民權利成為臣服于國家權力、仰仗于國家權力的第二位的權利,公民義務則成為領先于公民權利的先在而受到過分強調。
在財政領域,盡管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解決了財政的政治合法性問題,但是國庫中心主義、財政權力本位的觀念占據了財政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過于泛化的財政權力大大限制了公民自由安排勞動財富并自主發展的權利和空間。[7] 在這種狀況下,權利必然馴服于權力,敬畏和順從于權力之下,難以確立自身本源性的地位和伸張自己自由發展的本性。
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昭示著中國財政法理念的正式轉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取代計劃、政府與市場職能的分工與互補,義務本位的法制建設逐漸轉型為權利本位的法治建設;而財政,也在國有資產的大量退出和稅收依存度的逐年上升中,逐漸從全面干預縮小和規范為公共物品提供的必要限度之內。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歷了改革開放的最初陣痛期而走向成熟和完善之時,將財政法的基本理念由國庫中心、財政權力本位觀轉型為公民權利本位觀是非常必要和適時的。
所謂公民權利本位觀,即公民權利為國家財政權存在的全部意義和目的,國家財政權不僅以公民財產權的保護為前提和基礎,而且以實現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為目的和方向。公民基本權利具有本源性和第一位的意義,而國家的財政權以及以其為依托的各項行動權,全部服務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和公民自由發展權的促進。除此之外,國家財政權別無自身獨立存在的目的和意義。
德國憲法法院在1995年6月22日的一項判決富有深意,法院認為,如對納稅人征稅使其整體稅負超過其財產收入的50%即違反德國憲法保護的財產自由處置權,而且這種違反并不屬于社會福利目的的限制范圍。[8] 此判決給我們最大的警示和啟示是,稅賦取之有度,即使高舉社會福利之公益旗幟,也不能侵奪納稅人對財產的自由處置權。
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從計劃財政和計劃經濟轉型而來,因此,政府與市場的功能還需進一步界分,以此確定政府財政的量度,避免財政的過分攫取超越公民財產權承受界限,侵害公民自主處置財產和自由發展的空間。還有一個更為重要且需引起警示的問題是,目前我國的財政收入體系很不規范,稅收的依存度并不高,盡管自1999年以來稅收收入連年超常增長,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我國財政收入的規模和結構,就會發現稅收、收費和國債呈三足鼎立的局面,明目繁多的預算外收入和體制外收入并未納入預算收入的口徑。
相對于剛性較強,立法較為健全的稅收而言,尚未納入法律控制的收費和國債等隱性稅收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更為隱蔽和危險,前者常伴隨著權力的腐敗和濫用,而后者則易引發預算赤字和財政風險,而比這更為嚴厲和深刻的是,一旦政府的收入不必依賴剛性日強的稅收,或者不必完全依賴稅收時,公民也就失去了以財產權和征稅的民主同意權對抗和制約政府的機會,也就難以監督和保證政府的財政支出行為服務于公益,服務于納稅人之所需。因此,當前,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在財政法領域的貫徹和執行,不僅需要在理念上確立公民基本權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實保障這種理念之踐行,而這種制度的選擇只能是財政立憲。
所謂財政立憲,就是將國民生存發展所依憑的財產權和國家履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權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且為保證國家財政權服務于國民財產權和其他自由權利,對國家財政權進行分權和限權,并以財政民主原則、財政法定原則、財政平等原則、財政健全原則予以憲法規制。 財政民主原則是指財政權力實行民主統制,它包括橫向的財政分權和縱向的財政分權。橫向分權,是指財政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權力在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橫向劃分。橫向分權是實現財政權的民主統制的核心,它要求財政立法權為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所獨享,即使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有授權行政機關立法的必要,也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確保財政立法的民主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