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短視頻著作權糾紛的解決確屬難題,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對我國幾乎沒有借鑒意義。短視頻的制作和傳播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短視頻不能簡單套用紅旗標準解決著作權糾
[摘要]短視頻著作權糾紛的解決確屬難題,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對我國幾乎沒有借鑒意義。短視頻的制作和傳播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短視頻不能簡單套用“紅旗標準”解決著作權糾紛。短視頻著作權糾紛解決的關鍵在于合理使用情形的明確。法院可以通過典型案例確立典型的短視頻合理使用情形,據此形成著作權人和短視頻平臺對合理使用判定方法的共識。在此基礎上,依據“通知—刪除”規則,通過著作權人的“通知”和短視頻平臺的“刪除”解決短視頻著作權糾紛。
[關鍵詞]短視頻著作權糾紛路徑探究
近段時間以來,長短視頻[1]之間的著作權糾紛已經成為產業界討論的熱點。部分短視頻的創作以在先的長視頻為基礎,對高價獲得版權的長視頻平臺而言,短視頻的創作和傳播影響了長視頻傳播平臺的利益。[2]當然,短視頻存儲平臺會主張平臺用戶傳播的短視頻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并不必然侵害長視頻的版權,因此應保障平臺用戶傳播作品的自由。[3]短視頻著作權糾紛解決的復雜性在于短視頻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存儲平臺難以判斷其合法性,這導致適用于長視頻的“通知—刪除”規則、“紅旗標準”無法適用于短視頻。為此,筆者擬探究短視頻著作權糾紛的解決路徑,以期對實踐有所裨益。

一、國外經驗對于解決短視頻糾紛的不足
1.美國規則容易導致利益失衡
綜觀全球,目前就長短視頻之間的糾紛,各國均沒有妥善的解決方法。美國是網絡版權保護制度較為完善的,“紅旗標準”“通知—刪除”規則均起源于美國,但美國版權制度也無法有效解決短視頻版權糾紛。就表象而言,既然短視頻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那么長視頻著作權人在投訴之前應謹慎考慮短視頻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如此可避免長短視頻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2.歐盟經驗與我國實際脫節
美國的網絡版權保護制度誕生于長視頻時代,因時代局限性無法解決短視頻版權問題。因此,制度創新似乎成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對此歐盟進行了一定的探索。2019年歐洲議會通過的《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規定,就網絡用戶實施的非商業性的或者非為獲得顯著利益的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在線內容分享服務的提供者應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11]當然,這種要求網絡服務商為用戶“買單”的制度是否適于國情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還規定,如果著作權人已經向網絡服務商提供了必要的作品信息,那么網絡服務商應阻止相關作品的傳播。[12]這就是所謂的“過濾器”條款,要求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傳播的內容承擔審查義務或者過濾義務。
二、既有規則對解決短視頻糾紛的作用
1.現有規則下侵權短視頻不在平臺的注意義務范圍
長短視頻糾紛涉及三方主體,具體包括享有影視作品網絡傳播權的長視頻平臺,為短視頻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短視頻平臺,以及利用在先影視作品制作傳播短視頻的平臺用戶。因此,長短視頻之爭不僅是長短視頻平臺之間的糾紛,短視頻用戶還牽涉其中,三方主要形成了以下兩方面的關系:第一,長視頻平臺與短視頻平臺用戶,影響其關系的核心問題在于,短視頻平臺用戶對長視頻的利用和傳播行為能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果短視頻平臺用戶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那么長視頻平臺與短視頻平臺用戶之間不應存在任何糾紛。第二,長視頻平臺與短視頻平臺,影響其關系的核心問題在于,短視頻平臺用戶行為的合法性是否屬于短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范圍,短視頻平臺是否有義務對用戶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作出判斷。由此可見,長短視頻糾紛涉及兩大根本問題:利用長視頻制作和傳播短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對用戶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是否屬于網絡服務商的注意義務。
2.明確合理使用情形的基礎上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實現長視頻平臺、短視頻平臺和短視頻平臺用戶三方的利益平衡,只能依靠現有規則解決問題。易言之,長視頻易于構成“紅旗”,因此針對長視頻的侵權行為依靠“紅旗標準”就能夠遏制;而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的短視頻不屬于“紅旗”,涉及短視頻的侵權行為則應通過“通知—刪除”規則得以解決。因此,要解決長短視頻平臺之間的糾紛,并不需要制度創新,[20]適當提高短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即可。進言之,有必要將短視頻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納入短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范圍。
三、短視頻合理使用判斷依據的明確
1.合理使用判斷依據的不足
合理使用制度本質上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制度,其目的是確保公眾在一定程度上利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自由。因此,盡管不少短視頻在制作和傳播過程中利用了長視頻,但這種短視頻仍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但現有的法律依據無法解決所有短視頻合理使用的認定問題,人民法院在短視頻合理使用的判定過程中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2.司法政策性文件的補充
可能有觀點認為,《著作權法》允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24]這一開放式兜底條款可以解決法院認定合理使用依據不足的問題。毫無疑問,《著作權法》為合理使用情形的擴張預留了空間,例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可以增設若干合理使用的情形。問題在于,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均需要時間,依賴《實施條例》擴張合理使用情形可能無法解決當下的短視頻著作權糾紛。
四、結論
短視頻著作權糾紛無疑是影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同時也對理論研究提出了挑戰。短視頻著作權糾紛解決過程中要避免兩大誤區。第一,過分夸大既有網絡版權保護規則的作用,如將“紅旗標準”套用于短視頻,這種泛化“紅旗”的觀點顯然無視了該制度的初衷,最終可能走向要求平臺對短視頻的合法性承擔審查義務的極端。第二,過分否定既有網絡版權保護規則的作用,如否定“通知—刪除”規則在短視頻著作權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強調作品的利用一概需要事先取得授權,這種觀點無視了產業發展的現實和既有的權利限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著作權法促進作品傳播的立法宗旨。作品是精神文化產品,公眾享有消費精神文化產品的權利,《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和例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眾消費精神文化產品的自由。因此,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的明確是解決短視頻糾紛的關鍵,只要對現有的“通知—刪除”規則稍加改造,如將典型案例確認的合理使用情形納入短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范圍,即可解決短視頻著作權糾紛難題。總體而言,短視頻糾紛的解決并不需要制度的創新,現有的規則可以提供問題的解決路徑。
文│陳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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